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4.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及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
室外独立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独立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6.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至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五)凡达不到一、二、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档土墙、护坡,独立的砖石化粪池、窖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